山東:違法排污記入誠信記錄,涉VOCs企業注意這8條
- 20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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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山東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但夏秋季臭氧污染日漸凸顯。作為產生臭氧的關鍵前體物,山東在全省開展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攻堅。山東制定的8項地方揮發性有機物強制性標準已發布實施,涵蓋所有行業企業,對VOCs的控制、收集和排放均做出了規定。7月1日起,國家《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將全面實施,涵蓋VOCs物料儲存、輸送、使用、處置等全過程環節。
日前,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出《致全省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的一封信》,提醒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應當重點關注8項規定。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大氣環境處處長張金智提醒,超標排污單位將受到行政處罰并將被記入誠信記錄,影響企業的社會形象和發展。各企業負責人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標準各項要求,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
8項規定是:
01. 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對VOCs產生源進行收集及處理。
02. 采用外部排風罩的,應按照GB/T 16758、AQ/T 4274—2016標準規定的方法測量控制風速,測量點應選取在距排風罩開口面最遠處的VOCs無組織排放位置,控制風速不應低于0.3m/s(行業相關規范有具體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03. 廢氣收集系統的輸送管道應當密閉。廢氣收集系統應在負壓下運行。
04. 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收集的廢氣中非甲烷總烴(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采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05. 含VOCs廢水采用溝渠輸送,若敞開液面上面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特別控制要求100μmol/mol),應加蓋密閉,接入口和排水口采取與環境空氣隔離的措施。
06. 含VOCs廢水儲存和處理設施敞開液面上面100mm處VOCs檢測濃度≥200μmol/mol(特別控制要求100μmol/mol),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采用浮動頂蓋;b)密閉,收集廢氣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有機化工企業污水處理廠(站)應采取b方式);c)其他等效措施。
07. 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VOCs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發生故障或檢修時,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生產工藝設備不能停止運行或不能及時停止運行的,應設置廢氣應急處理設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08. 企業應建立臺賬,記錄相關VOCs原輔材料使用情況,以及廢氣收集系統、VOCs處理設施的主要運行和維護信息,如運行時間、廢氣處理量、操作溫度、停留時間、吸附劑再生/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催化劑更換周期和更換量、吸收液pH值等關鍵運行參數。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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