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環境違法行為不處罰!市生態環境局出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目錄清單
- 2020-04-15
- 煙臺市生態環境局 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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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助推民營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大力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根據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相關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環境違法情形進一步梳理,形成全市生態環境系統《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目錄清單》(第一批),明確認定條件,指導行政執法實務。
第一批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目錄清單共涵蓋十四類輕微違法行為,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中十四項環境違法行為,分別在超標倍數、整改時限、堆存面積等方面進行了限定。本規定適用于當事人首次輕微環境違法,自2020年5月1日生效,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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